20年后报复打老师者判重刑 可能产生恶劣后果
20年后报复打老师者判重刑 可能产生极其恶劣的后果 ——建议判其无罪 (后附《20年后报复老师的常某没有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文) 20年前老师恶意打未成年的学生 , 20后被打学生报复打老师 , 在互联网等引起压倒性地支持该学生打老师这一特殊“奇观” 。 报复打老师的这件事 , 与不尊师重教无关 , 报复者却被判重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报复打老师 , 尤其报复者被判重刑 , 可能让社会在道德上彻底分裂 。 建议二审法院判决报复打老师者无罪 , 否则裂痕可能会更大 , 更无法“愈合” 。 20年后报复打老师显然已经违法 , 但并不违反道德——20年前的他被老师打的事无法取证 , 否则老师可能要被判刑 , 而不是他被判刑 。 这件事是由于社会无法关心被老师欺负的孩子(包括家长) , 以及阻止老师欺负学生(包括家长) , 致使这位无奈的学生 , 代表被欺负的学生群体 , 在20年之后报仇打老师——维护道德秩序——制止和震慑更多的老师的不道德、违法行为 。 但现在老师这个群体认为这件事是对全体老师的冒犯 , 并以此是不尊师重教为由 , 用各种力量 , 而让报复者个人受损(判重刑坐牢)了 。 这事和尊师重教是两码事 , 他是报复打欺负他者 , 而不是欺负老师——如果这是不尊师重教 , 那么国家对强奸学生的老师判刑 , 国家也是不尊师重教了! 现在的很多学生家长 , 在老师面前就像没有人格的狗 。 比如 , 在班微信群里 , 有学生家长提出了反对老师乱收费的意见 , 其他众家长不是维护该提出有利于自己意见的家长 , 而是为巴结、讨好老师 , 对该家长群起而攻之 。 如果不是老师的权利过大 , 可能会严重地威胁到自己 , 哪个家长会损自己的利益 , 极其不道德地攻击提出有利于自己意见者?这是教师和学生(家长)的关系的现状 。 这件对报复者判重刑的事 , 将会对整个社会形成极其恶劣的后果—— 现在本来就权利过大的老师 , 将更加变本加厉地滥用权利 , 欺负学生(家长) , 尤其是未成年的学生——现在老师欺负这些学生 , 学生没有办法反抗 , 将来被欺负者报复就将坐牢! 建议二审判其无罪! 2019年8月8日 20年后报复老师的常某没有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我认为 , 20年后报复老师的常仁尧(常某)没有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 理由是: 一、常仁尧从未向网上传播该视频 。 他是在视频拍摄了很久——约5个月以后!!!通过手机传给了他的两个同学 , 而同学之间是可以有私信来往的 , 所以常仁尧给同学发的是私信(视频) , 故而他的行为肯定构不成寻衅滋事罪 。 至于他的同学辛某又转发给其他同学 , 也不是在公共场合传播信息 , 而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对于将此视频传播到网上者 , 我认为也肯定构不成寻衅滋事罪 , 原因是这视频本身就表明了 , 是学生认为老师先在20年前打了他 , 对其进行报复 , 而并非寻衅滋事 , 充其量也只是一场纠纷而已 。 公诉机关指控 , 2018年8月24日 , 常仁尧截取前1分09秒内容 , 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初中同学杨某 。 同年11月15日 , 又微信转发给同学辛某 , 后辛某又转发给其他同学 。 2018年12月15日 , 该视频迅速在各种微信群转发传播 , 随之被各大新闻媒体平台关注报道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 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 (一)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而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常仁尧 , 为报复被害人 , 发泄自己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 , 借故生非 , 随意当中拦截、辱骂、殴打被害人 , 并有意录制视频 , 又将不良视频先行传播给他人炫耀观看 , 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 我认为 , 由于一方面“传播给他人炫耀观看” , 本身并不一定能构成犯罪 , 另一方面常仁尧给同学发的是私信(视频) , 所以即使是给这两位同学观看也是看私信 , 也是合法的 , 所以常仁尧的行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 。 二、常仁尧的行为没有无事生非 , 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要件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 第一条规定 ,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 无事生非 ,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 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 从上可知 , 该司法解释中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之一是无事生非 , 而常仁尧的行为并非如此 。 三、常仁尧和辩护人的证词均证明常仁尧没有涉嫌犯寻衅滋事 1、常仁尧说: 当时我的想法就是录下来 , 以后我想再看一下 , 这是实话 。 并没有网上他们说的 , 我要录下视频 , 然后传到网上再炫耀视频说我打老师 。 因为录视频自始至终我都没想到把这视频传到网上 。 我本身也知道这种视频它是负能量 , 是一种不好的视频 。 至于后来如何流传到网上 , 常仁尧表示并不知情 。 2、辩护人则认为 , 常仁尧只是拍摄视频 , 然后传给有限的两三个朋友 , 并且嘱托不要外传 , 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传播 。 四、被报复的老师没有报案 案件的危害程度达不到寻衅滋事罪 这个所谓的受害老师 , 他被报复后约5个月都没有报案 , 2018年12月15日被报复的录像被传到网上 , 对其造成较大影响时 , 他也没有报案 , 以阻止视频传播 , 迅速地减小影响 。 他是2天后的12月17日学校报案时 , 才和学校一同报案的 , 所以应该是受到学校的压力才报案的(这说明追究报复者的所谓刑事责任不是他的本意) 。 甚至到现在一审重判了常某时 , 他也没有出来对判决表一个态 。 他连案都不报或不愿报 , 说明案情对他影响(伤害)应该不是很大 。 他对常仁尧和常仁尧对他的伤害两者相比 , 他可能认为他对常仁尧的伤害仍然更大! 被报复的老师没有报案 , 说明对该老师的影响(伤害)并不重大或两者对对方的伤害抵消了 , 案件的危害程度达不到寻衅滋事罪 。 这个案子在没有判决之前 , 被打老师就可能在忏悔——当年害了自己的学生 , 现在又等于害得他去坐牢了 。 一审重判之后 , 被打老师就可能更忏悔了! 五、本案属于自诉案子 公安、检察院无权管 我认为 , 报复老师对其扇耳光等属于比较轻的违法;把报复打老师的录像传到网上 , 属于所谓的侮辱老师的人格 , 这两种案子均属于自诉案子 , 即受害者不告 , 法院不理 , 而公安、检察院无权管 。 侮辱罪 ,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 , 公然贬损他人人格 , 破坏他人名誉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监护人 , 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 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 故侮辱罪是自诉案件 。 侮辱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 所谓人格尊严 , 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 所谓名誉 , 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 , 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 所谓名誉权 , 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 综上 , 常仁尧没有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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