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14)

第三十三条 禁止交易、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禁止发布销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关的违法行为 , 有权依法举报 。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死亡后 , 尸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 立即消毒、火化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 , 依法调集人员和征用医疗机构、医疗用品、交通工具、房屋等物资和场所 , 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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