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15)

第三十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资金 , 落实患者救治政策 。

第三十七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做好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等医疗用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 , 保障各类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 鼓励本地相关企业积极生产 , 保障物资供应 。

禁止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 。

第三十八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应当做好医护人员、参与防控工作的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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