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武汉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14)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 , 依法调集人员和征用医疗机构、医疗用品、交通工具、房屋等物资和场所 , 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

第三十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资金 , 落实患者救治政策 。

第三十七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做好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等医疗用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 , 保障各类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 鼓励本地相关企业积极生产 , 保障物资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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