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从微信商标异议案到微信屏蔽事件——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不应这么难

来源:检察风云杂志
编者按:近期 , 字节跳动与腾讯的“战火”从短视频、社交领域蔓延到了远程办公 。 2月29日 , 飞书发布官方公告称 , 飞书相关域名无故被微信全面封禁 , 并且被单方面关闭微信分享API接口 。 截至发稿 , 腾讯方面尚未正面回应此事 。 对此 , 不少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和分析人士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 。 本期“观点”选登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尹锋林的文章 , 他认为 , 微信这种做法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 其关键还在于微信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中国知识产权报」从微信商标异议案到微信屏蔽事件——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不应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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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 , 随着居家办公需求骤升 , 腾讯的企业微信、阿里的钉钉、字节跳动的飞书等在线办公软件开始得到广泛使用 。 同时 , 由于在线办公市场规模的快速攀升 , 在线办公软件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 。 2月29日 , 飞书宣布其相关域名被微信无故屏蔽 , 并且被单方面关闭微信分享API接口 , 导致在飞书和飞书会议App内 , 无法直接跳转分享二维码名片、会议链接等内容到微信 。 腾讯上述行为的目的 , 显然可能会被人怀疑是由于飞书等产品对其“企业微信”产品产生了同质竞争 , 所以才采取了如此手段 。
在线办公软件与即时通讯软件关系紧密 , 人们在线办公时 , 通常需要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分享信息或链接 , 因此 , 可以认为即时通讯软件与在线办公软件属于产品的上下游关系 。 我国即时通讯领域当之无愧的主宰者是腾讯的微信 。 腾讯利用其微信提升其“企业微信”的市场占有率 , 属于一种利用上游产品促进下游产品发展的行为 。 正常情况下 , 一个企业利用其上游产品提升其下游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 通常会被认为是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 , 不应受到干涉 。 但是 , 在特殊情况下 ,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 企业利用其上游产品排斥其他市场主体在下游市场的竞争 , 则有可能构成非法垄断行为 , 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 ,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 ,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者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 微信在允许“企业微信”等在线办公软件分享相关域名和使用微信分享API接口的情况下 , 如果微信无故屏蔽飞书相关域名、关闭微信分享API接口 , 则显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拒绝交易或差别待遇的行为 。 故此 , 微信这种做法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 其关键还在于微信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微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则微信的上述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否则 , 就不属于 。
2.
其实 , 关于微信的市场影响力 , 我国法院早在五年之前就有判决曾经涉及 , 并且正是因为法院认定了“微信”具有巨大的市场影响力 , 腾讯公司才得以可以使用“微信”这个标识 。
该案的主要事实是:2010年8月 , 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简称“创博亚太”)开发了一套即时通讯系统 , 并于2010年11月12日率先申请注册“微信”商标 。 腾讯的微信系统正式推出时间是2011年1月 , 并于2011年1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微信商标注册申请 。 创博亚太的微信商标申请于2011年8月27日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但是在2011年11月 , 有异议人针对创博亚太“微信”商标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 。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 , “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手机聊天软件 , 创博亚太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 并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 , 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 创博亚太不服上述裁定 ,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 商评委认为:“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 将会对多达4亿的微信注册用户以及广大提供公共服务微信的用户带来极大不便乃至损失 , 同时也可能使他们对创博亚太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务的性质和内容产生误认 , 从而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 ”故此 , 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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