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洋葱』“神医”李跃华:科班出身、资质造假、疗法无科学依据( 六 )


但李跃华自称曾有一系列的成功应用 。 2013年 , 李跃华在《求医问药》第11卷发表一篇《一种穴位注射剂——微量苯酚在临床中的应用》 , 其中列举了微量苯酚注射在十种疾病治疗中的临床应用和治疗方法 , 其中包括感冒120例、口腔-生殖器疱疹25例、乳腺增生12例、慢性鼻炎100例等 。 最终得出结论:“从上述可以看出 , 苯酚在临床上有广泛的用途 。 ”
2013年 , 李跃华在《求医问药》第11卷发表文章《一种穴位注射剂——微量苯酚在临床中的应用》 , 列举一系列临床应用以证明微量苯酚穴位注射办法有效 。
对此 , 腾安雄并不认可 , 他向***采访人员解释 , 在李跃华列举的一系列应用中 , 如感冒等自限性疾病“不用吃药就有九成概率自己康复” , 要想证明药物有效 , 需要进行双盲实验 , 有严格的对照组 , “一组用药、一组用安慰剂 , 不仅要看吃药有没有效 , 还要对照看药物治疗的有效率提高了多少” , “否则毫无意义 。 ”
临床试验完成后 , 试验结果还需报给国家药监局 , 由药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 评审通过后 , 新药可以注册 , 老药可以新增适应症 , 注册成功后才可以正式进入临床使用 。
在湖北省卫健委上述调查报告中 , 李跃华承认 , 自己配置的注射材料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事实上 , 除了违法使用药物 , 李跃华还涉嫌非法行医 。
根据湖北省卫健委上述调查报告 , “调查中 , 李跃华曾出示由武汉市卫生局2004年4月25日签发 , 编号151420100002727的《医师执业证书》 , 执业地点武汉长城医院 , 执业类别西医 , 执业范围耳鼻喉科 ,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199842151420106400627582 。 经查 , 该证编码不符合国家目前编码规则 。 ”
对此 , 李跃华曾通过网贴解释 , 自己离开部队以后 , 主要在民营医药企业和医院工作 , 一直未办理医师执业证书 。 曾经工作的一家民营医院承诺为他办理 , 结果给了他一张假证 , 他一直未使用 , “这次上门治疗新冠肺炎患者 , 为了进入小区 , 只得拿出这个假证才能通行 , 我知道这样是不对的 , 但救人要紧 , 是不得已而为之 。 ”
唐微也表示 , 李跃华“伪造证件是方便出示给封闭小区管理人员检查 , 这样才能顺利上门为患者服务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但对于李跃华是否涉嫌“非法行医” ,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晔表示 , 不可轻易下定论 , “即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上的非法行医定义 , 亦不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 因为《刑法》中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客观后果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达到“情节严重”的客观后果包括:“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 ,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 , 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刘晔表示 , “这些判定本质上是专业技术问题 , 应由专业人士经由法定程序评判 。 ”
湖北省卫健委上述调查报告内容显示 , 李跃华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医师执业证书)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行医并进行虚假宣传 , 建议属地卫健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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