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风云』观点 | 腾讯音乐垄断案中止调查:是否合适的处理方式?(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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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 本案与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太吻合 。 正因为承诺制度是一种和解 , 是一种“不了了之”的案件处理方式 , 它必然包含执法机构的“让步” , 甚至涉及公共利益保护问题 , 所以凡规定承诺制度的国家都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 欧盟将其适用限于轻微案件 , 我国台湾地区只允许调查活动陷入僵局时才能接受企业和解 , 都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 。 腾讯音乐垄断案显然不属于轻微案件 , 它不仅涉及大型互联网平台 , 也事关整个在线音乐市场 , 该项调查可以说是史上对音乐平台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查 。 该案也不存在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问题 , 腾讯音乐与唱片公司的版权协议白纸黑字、清楚无疑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调查中业已完成了对相关事实的确认 , 剩下的基本都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了 。
第二 , 本案所涉行为的合法性亟需执法机构表态 。 在线音乐市场的排他授权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并非个例 , 而是具有相当大的普遍性 , 它和电商领域的“二选一”本质相同 , 都是一种排他交易 。 这种行为近年来在我国市场上尤其是互联网领域此起彼伏、层出不穷 , 也引起发了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大量争论 。 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 企业基于自身立场有着针锋相对的观点 , 学界讨论虽相对理性但也不乏避重就轻甚至左右摇摆 。 可以说 , 互联网排他交易的合法性 , 已经到了不容回避、必须表态的阶段了 。 在这方面 , 学术讨论固然重要——事实上学界也提出了各种“药方”试图解决这类问题 , 但再全面、再完善的学术讨论也是只是一种理论化的设想 , 召开十次学术会议、发表百篇学术论文 , 也不如查处一个案子的效果好 。 在互联网垄断的认定上 , 我们太需要实现从0到1的突破 , 这种重任只能交给执法机构 。 腾讯音乐垄断案原本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 但现在也基本失去了 。
第三 , 本案处理结果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 。 反垄断执法对规范企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 一种行为到底能不能做 , 企业主要盯着执法机构 。 即便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 只要还没执法机构的处罚决定 , 企业就可能不断地试探 。 合理的处理决定不仅在向市场释放信号 , 也会威慑人们不敢再犯 , 而不合理的处理决定可能是对违法行为的放纵 , 甚至产生潜在的鼓励违法效应 。 诸如“二选一”这类行为近年来之所以在互联网领域如此普遍 , 重要原因之一是企业间的不断效仿 , 而执法机构对这类行为的合法性又未明确表态甚至不自觉地回避 , 企业实施“二选一”的顾虑由此也就大大降低 , 甚至了足够激励 , “二选一”现在似乎已经成了普遍性做法——从一开始的遮遮掩掩到后来的堂而皇之 , 甚至有的企业一方面在指责别人实施“二选一” , 另一方面自己也同样在实施“二选一” 。
第四 , 本案处理结果具有重要的普法价值 。 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提升不仅依赖于企业遵守反垄断法 , 也依赖于全社会相信反垄断法 。 认同是法律实施的基础 , 也是法律实施的保障 。 对一个影响范围较大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 适当的处理决定事关人们对反垄断法的信任 。 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十年来实施效果良好 , 反垄断法的影响力日渐增强 , 但对特殊主体或在特殊领域实施乏力也是不争的事实 。 2011年的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垄断案 , 被认为是国有企业垄断第一案 , 而今的腾讯音乐垄断案也被认为是互联网垄断第一案 。 前案中止调查后的直接结果就是 , 随后一系列涉及电信行业的垄断案基本都以承诺整改告终 , 似乎电信行业已经没有垄断行为了 , 而本案似乎又在走当年的旧路 , 中止调查的结果是否又以若干年内互联网领域无垄断为代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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