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现虚假诉讼依法灵活处理

『法院』发现虚假诉讼依法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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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在宣判一起案件 。新快报采访人员 孙毅/摄(资料照片,图文无关)
广州公检法机关印发相关实施意见,民间借贷和离婚析产是高发领域
新快报讯 采访人员何生廷 通讯员万鹏 梁艳华报道 对于虚假诉讼,必须依法严惩 。新快报采访人员昨日获悉,为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建立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建立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联动机制 。
近年来,广州市范围内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量不断增长,虚假诉讼的制造手段也日益多样 。有当事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表面上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实则是为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意见》对虚假诉讼的概念作出了明确,即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民事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应当前移监督关口,及时函告审理案件的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灵活采取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并建议法院对该案中止或终结执行 。
此外,若发现法院对多起虚假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等存在相同或者类似错误的,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 。而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同样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当出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书、虚假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意见》还明确了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重点内容 。
《意见》明确了高发案件类型,指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案件过程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 。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
当事人为近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当事人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案件证据不足,当事人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有证据显示当事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可能系伪造的等异常情形,成为公检法机关在司法、执法办案过程中要重点审查的 。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协调处理重大案件,并定期就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和查处情况等进行交流,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
案例1
为参与拍卖房产债权分配 虚构借款债务被识破
2019年8月,黄某与梁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梁某向黄某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7天,借款用于支付梁某名下某房屋所欠的部分债务等 。同日,黄某分别转账20万元、21万元、19万元合计60万元给梁某,梁某对此出具了《收款收据》 。
7天过去了,梁某未依时还款,黄某在第8天即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案的经办法官周密发现有不合常理的疑点:原告将60万元出借给被告,仅约定了7天的借款期限,到期后甚至未经历催款的过程,在第8天即起诉至法院,并不符合一般的民间借贷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催还款未果而起诉至法院的惯例 。
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黄某的丈夫林某作为其代理人出庭,被告梁某亦到庭,并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进行了自认,双方迫切想要尽快调解,且被告对原告的调解方案完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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