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疫情期间在家办公如何发工资?武汉市人社局的解答来了

企业■疫情期间在家办公如何发工资?武汉市人社局的解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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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长江网3月27日讯(采访人员章鸽 通讯员杨捷)随着复工复产节奏不断加快,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等问题如何处理,是当前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为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方面的22个问题解答及指导意见,用以指导劳资双方妥善应对和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及企业复工复产前后劳动用工和职工权益保障问题,促进城市在和谐有序的环境中迎接复苏 。
一、疫情期间,对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限制?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二、职工在2020年春节前已向企业递交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
【企业■疫情期间在家办公如何发工资?武汉市人社局的解答来了】应当有效 。职工向企业递交离职申请,属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不影响职工提出离职申请的法律效力 。
依据:《劳动合同法》
三、疫情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加班工资怎么发放?
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企业在2020年春节假期及春节延长假期期间(1月24日—2月13日)安排工作的,1月25日—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月14日—3月20日)安排工作的,应支付正常工资 。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在1月25日—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安排工作的,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安排工作的,需核算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部分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9〕101号)
四、疫情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远程办公,有的职工在家正常办公,有的职工在家完成一些零星的工作,应如何支付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远程办公 。其中,正常在家办公的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对在家完成单位交办的零星工作的,工资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五、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应该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与用人单位重新约定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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