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疫情期间在家办公如何发工资?武汉市人社局的解答来了( 二 )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化工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7号)
六、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可以包含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双方各自按规定缴纳 。企业内部分配制度规定不包含的,从其规定 。
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七、疫情期间被隔离的职工,工资应该怎样发放?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八、受疫情影响,企业未在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的,是否违法?
企业因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湖北省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以及湖北省延迟复工通知精神原因,不能在双方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职工工资的,不属于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但企业应当通过内部沟通平台、电话、邮件、QQ、微信等多种方式将延迟发放工资的情况及时告知职工,并在复工复产后尽快向职工补发工资 。
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九、其他假期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应该如何处理?
1月31日—2月13日为我省春节延长假期 。按照国家对相关假期的规定,职工年休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医疗期、探亲假、产假、护理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不应顺延(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婚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十、疫情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批复时效到期的,能否顺延?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 。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
依据:2月21日人社部政策解答
十一、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能否顺延?
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
依据:2月21日人社部政策解答
十二、疫情期间,企业是否可以调整职工薪酬和工作时间?
疫情期间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可通过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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