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用法保护自己@平安财险公司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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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终5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 。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 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陈劲峰 ,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果 ,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 , 女 , 汉族 , 1978年8月6日出生 , 住长沙市岳麓区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 , 男 , 汉族 , 1984年2月28日出生 , 住长沙市天心区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潘**追偿权纠纷一案 , 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 , 向本院提起上诉 。 本院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平安财险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平安财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依法改判为平安财险公司就被上诉人刘*提供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 平安财险公司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借人)的转让真实有效 , 且已对被上诉人发生效力 。 《权益转让书》合法有效 , 平安财险公司已经从出借人处取得了包括债权、抵押权、质权等权利 。 《权益转让书》已对被上诉人产生效力 , 债权转让已经完成 。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一审法院认定平安财险公司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显示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为案外人金安小额贷款公司 , 平安财险公司代被上诉人刘*垫付款项后 , 没有按约定将抵押房屋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 而简单的认定平安财险公司对该房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其适用法律错误 。
被上诉人刘*、潘**均未到庭 , 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 平安财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刘*归还平安财险公司理赔款796383.85元(其中包括借款本金775156.46元 , 利息17942.42元、罚息3284.97元);
2、刘*支付平安财险公司逾期保险费3133.33元、服务费9400元;
3、刘*支付平安财险公司滞纳金11149.37元(自2018年5月9日暂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 , 以后按代偿款796383.85元为基数按日0.1%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刘*支付平安财险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5、刘*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向平安财险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且平安财险公司有权对刘*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29号中建芙蓉和苑24栋301房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潘**对刘*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7、刘*、潘**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 庭审过程中 , 经本院释明 , 平安财险公司将诉讼请求第6项变更为:潘**对刘*上述欠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4月24日 , 刘*向平安财险公司投保 , 并签订《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投保单号:DY20170424009343-001) , 保单约定 , 缴费方式为按月缴纳保费 , 缴费日期与借款约定的每月还款日相同 , 保险期间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 申请投保的借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 个人借款保证保险金额1189000元 , 申请的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 保险人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人为刘* , 被保险人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每月保险金额1000元 , 按月缴纳保费 , 缴费日期为借款合同载明的每月还款日 。
保单第2条约定 , 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 ,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代偿 , 保险人代偿后 , 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代偿款项和未付保费 , 保险人根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 被保险人还应根据保险人的需要向其出具权益转让书 , 保险人通过前述方式所取得的求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所享有的借款债权和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 , 保险人自代偿当日开始计算 , 以代偿金额为基数 , 按每日千分之一向投保人收取滞纳金;
第3条约定 , 若发生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 , 保险人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 或发生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被保险人单方终止借款合同 , 但投保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结清债务时 , 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理赔 ,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另行申请或提出要求;
【学法用法保护自己@平安财险公司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4条约定 , 投保人委托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指定的帐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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