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青岛市场监管局扩容33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 二 )
其次,坚持宽严相济,重在扶持企业 。2.0版清单进一步强化了惠企力度,如清单第一项涉及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用语的违法行为,为企业减轻处罚的幅度起步就是20万元 。清单有11项涉及电子商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器械经营等,主要是支持线上网络经营、网络餐饮服务、医疗器械等行业企业尽快复工 。另外,还有11项是对企业未及时办理证照登记、变更和备案等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同时,清单严把安全底线,排除了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管 。
第三,坚持严格适用,注重落地落实 。2.0版清单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都做了明确规定,统一执法标准,方便执法人员“照单”实施,增强了可操作性 。同时,为确保清单落地落实,出台了“三制一规范”工作机制,倡导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优化推行信用承诺机制,坚持依法严格监管机制,规范不予处罚的办理程序,推动执法流程标准化,确保不予处罚制度真正落地,惠及企业 。
2.0版清单属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
附——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
|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 1 |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发布; 5.广告主注册登记不足六个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 2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3.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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