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青岛市场监管局扩容33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 六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第四十九条第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时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推荐阅读
- 乘车■打造最干净公交乘车环境 青岛公交市南巴士志愿者在行动
- 九江路:青岛开平路(四流南路-九江路)路段交通组织优化方案公示 涉及沿线8个路口
- 12345■疫情期间国际机票销售管理有什么新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哪些群体也能享受?青岛12345帮您梳理
- 黑龙江省1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系乌苏里斯克“中国大市场”华商 中国驻符拉迪沃斯托克总领事馆提醒中国公民加强个人防范
- 「逐水春」青岛中山公园:落花逐水春将尽 赏花可得抓紧了
- 岛城:山东战“疫”最美志愿者发布 青岛一人一集体入选
- 「93.3」2020年青岛全市累计降水量93.3mm 比去年同期多106.4%
- 『老人』青岛一老人出门走丢 被找到时累倒在草丛里
- 「医护」青岛市民健身中心恢复正常运营实行预约制 免费向医护工作者开放
- 「海情」青岛海情大酒店突然关停 新人喜宴惨遭爽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