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青岛市场监管局扩容33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 十 )

【『33』青岛市场监管局扩容33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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