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青岛市场监管局扩容33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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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
1. 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 违法行为轻微;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 企业已采取召回措施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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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1.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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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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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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