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青岛市场监管局扩容33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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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1.属于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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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1.属于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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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
1.属于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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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1.属于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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