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辩护要点分析( 二 )


四、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二):实现了正当利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吴某虽然冒充警察得到被害人的信任 , 从而获取了代理被害人积分入户的业务 , 但之后吴某确实委托他人办理入户事宜并让其朋友垫付了人民币10000元 , 可见吴某冒充警察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业务而非骗取非法利益 。因此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
在这个案例 , 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 , 但其获取对方的量化利益后 , 确实给了对方实现了利益的对价 , 对方就没有损失 , 行为人也不构成诈骗罪 。只要切断了非法利益一个链条 , 就不能够定罪 。
结语
【「」招摇撞骗罪辩护要点分析】通过以上分析 , 招摇撞骗罪是一个综合招摇和骗的罪名 , 核心仍然是骗 , 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进行招摇行为 , 取得对方的信任 , 谋取不正当利益 。当然 , 这里的不正当利益犯罪 , 要大于诈骗罪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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