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辩护要点分析

「」招摇撞骗罪辩护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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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是一个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 , 罪状很简单 , 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显然 ,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为 , 不是招摇撞骗罪的全部 。行为人还需要到处宣扬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 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按照刑法教科书的定义 , 谋取非法利益既包括骗取钱财 , 也包括骗取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经济待遇、城市户口等 。当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 , 即可存在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
结合招摇撞骗案无罪案例 , 我们发现招摇撞骗罪存在三个辩护要点 , 其实就是围绕着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不存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刑二终字第00176号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张某某实施了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的行为 , 无证据证实张某某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系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 故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构成招摇撞骗罪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这里虽然说是非法利益的证据不足 , 但是 , 在我看来 , 穿警服、佩戴警用标志 , 不意味着行为人存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要区分行为人是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存在其他目的 , 比如 , 单纯是为了好玩 , 大家其实都知道这个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二、不存在招摇行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刑初11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某利用伪造的人民警察证、警服等装备仅用于骗取熊某的信任 , 并未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到处炫耀 , 实施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 故被告人张某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
招摇撞骗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 而这里的公共秩序 ,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公务活动的公信力 , 具有公开性 。招摇行为就是将自己的冒充身份公开 , 能够让其他人相信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从而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去骗取非法利益 , 才有可能对公共秩序造成损害 。可见 , 即使存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 , 行为人并没有到处炫耀 , 只是针对个人宣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那也不是招摇行为 。但要注意 , 没有招摇行为 , 尽管不成立招摇撞骗罪 , 但可能成立诈骗罪 。
三、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一):利益不可量化
前述两个案例 , 都涉及了非法利益 , 但前述两个案例其实从客观行为就可以得出不构成招摇撞骗行为 , 而这种客观行为能够推定行为人不是招摇撞骗罪中谋取非法利益 。在实践当中 , 的确存在行为人就是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想获得一些非法利益 , 但这里的非法利益是否是招摇撞骗罪的非法利益 , 需要探讨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50号刑事判决书认为:上诉人石某接受盘查时向治安员出示伪造的军官证以冒充军人 , 其主观目的只是为了逃避检查 , 并非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 故其行为不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主观要件 , 依法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在这个案例中 , 逃避检查 , 是一种不正当行为 。如果将利益理解为一种好处 , 那么这个案例的行为人 , 获得了逃避检查这种好处 , 也是非法利益 。但是 , 法院没有这样理解 。非法利益是可以量化的 , 既可以是财物 , 也可以是学位、经济待遇、政治待遇等 , 甚至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骗取他人发生性关系 , 这都是可以量化的利益 。在我看来 , 本案能够的无罪的原因 , 是因为只有一次逃避检查 , 利益太小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这能够推定行为人的本意不是为了谋取可以量化的非法利益 。但如果行为人经常性地以这种方式逃避检查 , 还是有招摇撞骗罪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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