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答问( 四 )
六、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 应当加强销售人员培训和管理 , 严格规范销售行为 , 引导投保人正确理解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 销售人员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投保必须的合同文本 , 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外 , 还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 , 对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特点、费率可能调整的情况进行明确提示 , 并向投保人详细解释费率调整后投保人有退保或者不再续保的权利 , 以及退保或者不再续保可能带来的损失或者风险等合同重要内容 。
七、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年度不得对该产品上浮费率:
(一)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低于85% , 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
(二)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
(三)银保监会要求不得上浮费率的其他情形 。
其中 , 赔付率=(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年度赔款金额+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初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年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此处责任准备金是指按照银保监会有关精算规定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
行业平均赔付率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定期制作并发布 。
八、保险公司进行费率调整 , 应当将费率调整情况在公司网站“长期医疗保险”子栏目中公示 , 说明费率调整的原因、费率调整决策流程及费率调整结果 , 同时必须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 对于公示期内投保人提出的问题 , 保险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及时、清晰予以回复 。 公示满30日后保险公司方可进行费率调整 。
九、保险公司应当将费率调整原因和调整后的费率情况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 告知其有退保或者不再续保的权利 , 以及退保或者不再续保可能带来的损失或者风险 。
十、保险公司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的 , 应当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以单独章节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说明 。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费率调整的产品名称、费率调整原因、公司决策流程、费率调整公示及投保人反馈情况、费率调整后客户退保、续保情况 , 以及费率调整对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利润测试、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认真解答投保人对费率调整的疑问 , 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投诉和纠纷 , 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
十二、保险公司未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 , 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存在误导、欺骗行为 , 费率调整流程不符合有关规定 , 以及客户服务不到位、引发群访群诉纠纷的 , 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十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并完善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数据库 , 搜集整理相关产品经营情况 , 定期汇总行业长期医疗保险数据 , 适时公布行业平均赔付率等相关信息 。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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