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能再出现冤假错案( 二 )


十、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 ,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 。经复查 , 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 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 , 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 。
十一、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 , 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 , 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 , 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提出申诉、控告的 , 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 。
十二、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 ,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 , 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
十三、明确冤假错案的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 , 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 , 依法严肃查处 。
十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 , 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
十五、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 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 不予协调;协调案件时.一般不对案件定性和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
同时 , 最高法 , 最高检 , 公安部都针对冤假错案出台相关细致的规定 , 这些规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 就是“疑罪从无” , 同时“重证据 , 轻口供”等都是典型的办案方法 。具体内容大家可以比照以下规定:
1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2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以上内容非常细致 , 不仅仅写明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 甚至是详细地告诉办案人员具体的办案方法 。也就是说 , 办案人员在办案的时候 , 只要对比相关规定就知道怎么办案 , 如何防止错案的发生 。
【[]绝对不能再出现冤假错案】同时 , 以上相关规定 , 也是相关涉案人及其家属维权的依据 , 如果自己的案子没有违背以上相关文件的规定 , 案件本身就存在瑕疵 。
小结:打击犯罪不能手软 , 但是案件的结论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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