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涨工资!人工费上调8%-10%!疫情下,这些省份明确必须调整合同造价(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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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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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疫情防控期间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 ,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
二、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 , 所产生的 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造价 。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 , 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费用 , 防护人工的费用和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
三、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 ,工期应予顺延 , 顺延工期计算从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 至解除之日止 。
四、疫情防控期间 , 建设工程确需施工的 , 施工企业应按照《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程开复工指南》(吉建办[2020]7号、14号)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 。疫情防控措施及 人、材、机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的 , 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 , 及时办理经济签证或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 , 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方法的 , 其主要 材料和工程设备 ,价差在5%以内(含5%)的 , 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 , 由建设单位承担 。
五、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 , 如需赶工 ,赶工费另行计算 , 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约定赶工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
六、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的监控 , 及时调整并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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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变更合同约定
疫情影响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 。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限应合理顺延 , 顺延时间原则上自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市、县(区)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之日止 ,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 双方协商解决 。受疫情影响 ,导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较大 , 且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时 , 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
三、防疫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建筑业企业制定的疫情防控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 , 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就产生的防疫成本办理工程签证 , 并在工程结算中予以认定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 , 发包方也应对防疫成本予以认定 。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中增列防疫成本费 。
以上各省市住建部门都已发布文件 , 明确疫情期间工程计价调整的相关问题 。在工期调整方面 , 各省市的政策相同: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 ,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0 不可抗力的规定 , 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各个省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至解除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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