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涨工资!人工费上调8%-10%!疫情下,这些省份明确必须调整合同造价( 七 )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 ,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 , 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签订补充协议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 , 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 , 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 , 发包人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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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做好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项目 。
1.工程造价中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或结转复工的项目 , 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函〔2020〕23号)和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 , 承包方所发生的费用(如疫情防控期间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材料费和疫情防护临时设施费、防护人员费用)列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 。该费用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 , 承发包双方应按实签证 , 计入工程结算 。
2.合理调整人材机价格 。受疫情影响导致建筑人工工资或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异常上涨的 , 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 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 确定相应调整方法 。
(二)受疫情影响推迟开(复)工项目 。已完成招投标推迟开工(计划开工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结转推迟复工项目 , 承发包双方应就工期、人材机价格调整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等内容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
(三)正履行招投标手续项目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 , 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 , 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 , 明确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
(四)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 。疫情防控期间 , 施工企业按照当地政府指令紧急新建或改建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如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收治医院)的造价 , 合同有约定的 , 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 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签证 , 据实结算 。
(五)确保工程价款支付 。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 不得以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为由拖欠工程款 。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 应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足额支付 , 确保开(复)工项目顺利进行 。
(六)加强价格监控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人材机价格波动情况的监控工作 , 及时调整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发布频率 , 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发布价格预警 , 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建筑市场的稳定 。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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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调整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 , 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后 , 施工企业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及隔离、卫生消杀防护、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所产生的防疫费用 , 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予以结算 , 列入工程造价 , 发包方应加快工程款支付 , 确保防疫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 , 建筑工人短缺 , 工资变化幅度较大 , 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 予以调整 。合同约定不调整的 ,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 , 按情势变更原则 , 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 , 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 , 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调整方法的 ,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原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或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 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 , 按情势变更原则 , 签订补充协议 , 或按照“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承包方承担 , 超出部分发包人承担”的原则 , 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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