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新闻】东台法院一案例被《人民司法》刊用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东台法院一案例被《人民司法》刊用
【江苏消息】近日 , 东台法院姚芳、夏裕峰同志撰写的案例《故意不查询和收缴假证的行政赔偿责任承担》被《人民司法》刊用 。
本文插图
【裁判要旨】
房地产登记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故意不履行查询和收缴假证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因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房地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不履行查询和收缴假证行为、受害人自身过错多种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 , 首先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 当其财产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 , 由房地产登记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由于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 , 可以相应地减轻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 房地产登记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 , 可向违法犯罪行为人追偿 。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武
被告(上诉人):Y市Y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Y区住建局)
罗某武诉称:Y区住建局行政服务科科长兼Y区房产登记交易中心主任沈某违法行使行政职权 , 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沈某利用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罗某武242.36万元的损失无法追回 。 罗某武于2015年7月9日向Y区住建局告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 Y区住建局于2015年9月1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 , 该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 。 罗某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Y区住建局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 判决Y区住建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42.36万元 。
Y区住建局辩称:1.罗某武是到Y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查询相关证照真伪 , 而非到Y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设立的档案室查询 , 沈某所在的Y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不具有对外登记信息资料查询的职能 。 沈某将罗某武等人推托至档案室查询 , 本身符合档案利用、查询规定和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 后因其受他人的请托 , 而实施了岗位职责以外的违法行为 , 故沈某的行为并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 而是主体身份引起的渎职行为 。 2.他人的诈骗行为是导致罗某武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 , 罗某武的损失并非沈某的行为直接侵权所致 , 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 , Y区住建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2年 , 罗某武经人介绍与许某、韩某祥相识 。 当年2月 , 许某、韩某祥为偿还债务 , 通过他人伪造房屋所有权人为韩某祥的Y市Y区某小区A11幢别墅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合谋“抵押”他人以骗取借款 。 同月25日 , 韩某祥与罗某武在杭州签订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金额为400万元的抵押贷款协议 。 27日 , 罗某武提议到Y市房产交易中心查验产权证真伪 , 工作人员告知罗某武证书看上去像假的 , 可到Y区房产中心查证 。 罗某武遂至该中心查证真伪 。 在罗某武到达前 , 许某电话联系时任Y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负责人(兼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副主任)沈某 , 请沈某告知来查询的罗某武证件均为真实有效 , 沈某一开始拒绝 , 后转口答应 。 罗某武等人至Y区住建局窗口向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刘某要求查询产权证真伪时 , 沈某主动要求帮其查询 , 并称档案室查询结果最权威 。 罗某武到档案室后 , 韩某祥将事先准备好的假查询单拿给罗某武 。 28日上午 , 罗某武持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假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至Y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查询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 沈某查看后明知系伪造 , 仍答复证书真实、有效 。 随后罗某武与许某、韩某祥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和借款合同 。 28日 , 许某、韩某祥至档案室 , 乘乱将提前放置于柜台上的假信息查询单取出后交给王某 , 王某拿给楼下等候的罗某武 。 当日 , 罗某武向韩某祥的卡里转入400万元 。 至提起本案诉讼时 , 罗某武尚有242.36万元损失未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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