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新闻】东台法院一案例被《人民司法》刊用( 二 )


另查明 , Y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是Y区住建局下设的事业单位 , 业务工作分前台窗口工作和后台工作 。 前台窗口设在Y区行政服务中心 , 有3个窗口 , 沈某是负责人 , 工作包括房屋交易受理、手续的办理、材料的初步审查、已办妥证件的发放等 。 后台工作(含档案室)内容包括对前台受理的权属材料进行复核、审批、缮证并登记权属等 。 前台与后台实行信息联网 , 只要相关内容录入信息库 , 均能同步查询 。
Y市T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刑事判决 , 判决:许某犯合同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 韩某祥犯合同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 未退赃款合计人民币281.86万元 , 继续追缴 。 沈某犯滥用职权罪 , 于2014年被J省Y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2015年7月9日 , 罗某武向Y区住建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 要求Y区住建局赔偿其损失242.36万元 。 Y区住建局于2015年9月1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 认为沈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法犯罪 , 但罗某武所产生的财产损失系他人的诈骗犯罪行为直接所致 , 罗某武的赔偿理由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 , 决定不予赔偿 。 罗某武不服 , 故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 判决Y区住建局赔偿其经济损失242.36万元 。
【审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Y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具有明确的房产信息查询职责 , 在接受查询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 应当履行收缴、查处等行政管理职责 。 时任Y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负责人兼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副主任的沈某故意不履行查询和收缴假证等行为 , 明显违法 。 Y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是受Y区住建局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 对Y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不履行查询和收缴假证等违法行为应由Y区住建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5)东行赔初字第0006号行政判决:一、撤销Y区住建局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二、对许某、韩某祥未退赃款经人民法院合理期限的追缴程序以后 , 由Y区住建局在30日内就罗某武最终实际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驳回罗某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
Y区住建局不服 , 提起上诉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 , Y区住建局作为行政赔偿主体适格 , 涉案赔偿未超过诉讼时效 , 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 但认为由Y区住建局就罗某武最终实际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偏重 , 可予适当调整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 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赔初字000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二、撤销Y市Y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三、对许某、韩某祥未退赃款经人民法院合理期限的追缴程序以后 , 由Y市Y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0日内就被罗某武最终实际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四、驳回罗某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
【评析】
一、Y区住建局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 。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如下三个要件: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二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三要件缺一不可 。 笔者认为 , 本案中的情况满足以上三个要件 。
1.损害事实已发生且确实存在
行政赔偿中的损害 , 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现实损害 , 尚未发生的、不确定的损害或人身和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益 , 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 。 本案中 , 罗某武于2012年2月28日共向韩某祥的卡里转入400万元 。 至案件辩论终结前 , 罗某武仍有人民币242.36万元没有追回 。 该损失为罗某武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的现实损害 , 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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