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历造假,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
可以认定原告填写入职信息中的工作单位、工作起止时间、职务均存在不真实的情形 , 确实存在虚假填报信息 , 违反了原告在《职位申请表》、《员工信息登记表》、《员工入职服务承诺书》所作出的资料真实和不虚报的承诺 , 与被告明确向原告要求的为人诚信的入职条件不符 , 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情形 , 属于合法解除 。
7、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罗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9584号
劳动者以假学历、假工作经历为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属于欺诈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二审期间 , 五八到家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 , 罗罡在入职五八到家公司之时并没有遵守上述最基本的原则 , 存在学历造假以及编造工作经历的事实 。罗罡本人签署的录用条件确认书显示 ,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有隐瞒的(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体检证明材料等)” 。罗罡的上述行为确属于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
8、李XX与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679号
在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 , 即有“如员工在应聘过程或试用期内 , 隐瞒真实情况 , 作虚假陈述 , 以及其他真实情况与员工签字确认的文件或声明不符的 , 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约定;此外 , 在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欢迎信中 , 也明确告知了“如试用期内未能通过公司的背景调查审核 , 例如以往工作经历等 , 视为不符合本公司录用条件” 。上述约定和要求并无悖于法律之处 , 应为有效 , 原告对此亦为明知 , 应当遵照执行 。原告在填写既往工作经历时 , 确实存在不实之处 。因工作经历系用人单位据以判断应聘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重要信息 , 原告在此问题上的不实陈述不仅与劳动合同和欢迎信的约定和要求相悖 , 亦违反了劳动合同缔约时劳动者应尽到的诚实信用义务 , 而后者亦属于录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因此 , 被告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 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 , 并无违法之处 。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对学历没有提出特殊要求 , 事后以学历造假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法解除风险 。
【『』员工履历造假,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实践中 , 并非只要员工存在履历造成假 , 单位就一概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在审查时一般还会考虑劳动者提供的虚假材料、虚假信息对劳动者录用、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是否有实质影响和不利因素 , 也就是说学历问题是否实际影响到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 。有判例认为 , 虽然劳动者提供了虚假材料、虚假信息但并未对录用劳动者、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有实质性不利影响 , 公司不应事后再以此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
相关案例:
星光精细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与施晓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7008号
诚信、公平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员工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 , 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亦有注意审查之义务 , 故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 , 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 。本案施晓凤提供虚假学历未达到欺诈的程度 , 并且没有给星光公司造成损失 , 也没有达到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程度 。星光公司在施晓凤入职近十年时 , 以其当初入职时学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 , 可以认定星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三、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及履历造假等诚信问题 , 而是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事由进行抗辩 , 面临违法解除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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