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历造假,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履历造假,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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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求职环境中激烈的竞争 , 有个别劳动者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以谋得一份好的工作 , 在入职时向用人单位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等信息 , 用人单位如果发现了应该如何处理?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此问题相信不少企业的HR遇到过 , 但是如何妥当处理也许成了棘手问题 。本律师结合裁判案例作以简要分析 。
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员工诚信有明确要求 , 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虚假信息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该劳动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09期的公报案例《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裁判摘要明确“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 , 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 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 ,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 但是最高院的公报案例还是具有一定参照借鉴意义 。
笔者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采集的102个案例中 , 涉及到试用期以虚假工作经历、虚假学历等不诚信为由解除劳动劳动的有8件 , 该8个案例法院均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可见目前大趋势对劳动者的诚信度要求越来越高 , 企业对员工的诚信也越来越重视 。
相关案例:
1、邓良彬与四川鑫炬矿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成民终字第6401号 2015年10月08日
邓良彬的真实工作经历与其应聘鑫炬公司时自述的工作经历不符 , 属于《岗位人员录用条件确认书》载明的应聘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经历材料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 。鑫炬公司以邓良彬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故不应支付邓良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2、李悦欣与青海都兰灵德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28民终39号
上诉人李悦欣采取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高级工程师证书和西部矿业任职简历等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上诉人李悦欣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被上诉人都兰灵德公司解除与上诉人李悦欣之间的劳动合同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3、饶振宇与绵阳知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245号
4、绵阳知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饶振宇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782号
知觉公司向饶振宇出具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和告知函 , 以其履历与其求职申请表上提供的信息不符 , 终止了对饶振宇的试用 。在试用期之内 , 知觉公司认为饶振宇的工作能力不具备职业水平或者不是公司需要的人才 , 知觉公司可以在试用期之内解除与饶振宇的劳动合同 , 而并非饶振宇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5、李晓刚与上海立天唐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6315号
李晓刚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 清楚诚信是基本的法律原则 , 立天唐人投资公司基于李晓刚不诚信行为在试用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并无不可 。
6、李栋与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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