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历造假,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 )


相关案例:
案例1:原告某公司、某某公司诉被告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民)初字第533号
原告某某公司以被告英语及财务能力无法胜任其岗位要求 , 未通过试用期为由与被告解约 , 缺乏事实依据 。原告某公司主张被告提供了虚假的工作经历 , 尽管被告向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与其实际的工作经历不符 , 但这并不是当初原、被告解约的理由 , 且原告某某公司出具的“解除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协议”上亦未以被告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作为解约理由 , 故无论这一事由是否成立 , 现原告均不能以此作为与被告解约的合法事由 。
案例2:夏建林与珠海市思卡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终第48号
思卡公司以考核不合格解除与夏建林的劳动关系不具合法性 ,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思卡公司在诉讼中又以夏建林提供入职资料虚假为由 , 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本院认为 , 夏建林提供的入职资料确有不真实之处 , 违反了其公司的相关制度 , 也有违诚信 , 但思卡公司是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夏建林的劳动关系 , 并不是以提供虚假入职资料为由 , 其事后的抗辩不影响其当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性的认定 。
四、风险提示:
通过对多个裁判案例的分析 , 作为用人单位如果对员工的学历、工作经验、诚信有明确要求的 , 应在劳动者入职时以书面方式明确对员工的诚信要求 , 要求员工做出相应承诺和保证 , 并告知如果员工存在学历造假、履历造假等不诚信行为可能面临“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利后果 , 这样在发现员工出现诚信问题单位处理时依据更加充分 , 解除的合法性才更有保障 。
作者:张继红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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