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补助标准公布( 二 )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改善防护条件 。 各地要按规定继续保障社区(村)防控工作经费 , 切实改善一线社区(村)工作者防护条件 。 落实属地原则加强防控物资筹措及调运 , 根据社区(村)专业防控和社会常态化防控形势和工作需要 , 合理配发口罩、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防护服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 。 特别是对有境外入川人员、输入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社区 , 要重点落实好物资保障和技术保障 。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协调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向社区(村)工作者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 积极主动提供疫情防控技术性、服务性支持 , 为社区(村)秩序恢复提供有力保障 。
〔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继续推进减负减压 。 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有明确要求外 , 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村)摊派工作任务 , 防止加重基层负担 , 严肃查处疫情防控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当地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 禁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检查组、派任务 。 社区(村)疫情防控信息按指挥部统一表格上报 , 禁止各地各部门(单位)重复向社区(村)要表格、要数据 。 除因社区(村)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 , 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社区(村)组织出具其他证明 。 各市(州)、县(市、区)根据疫情防控实际及后续相关工作需要 , 合理安排机关干部、驻社区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充实社区(村)一线力量 , 鼓励动员居(村)民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广运用信息技术 。 支持开发适应社区(村)疫情防控和基层治理需要的手机APP和电脑软件 , 加大已有软件推广应用力度 , 充实社区服务、基层治理相关功能 , 强化社区(村)信息技术保障能力 。 衔接公安、卫健、民政、铁路、民航、通信等部门(单位)的数据资源 , 建立完善包括健康申报、线上审核、线下管控、疫情预警、分类汇总等在内的防控链条 , 尤其是依法加强境外入川、密切接触者等人员信息收集、活动轨迹甄别、健康监测和防控管理 , 提高疫情防控精准度 。 多样化开展一线社区(村)工作人员的使用培训 , 提高社区(村)信息化覆盖率和居民使用率 。 推进健康码互通互认 , 方便群众工作和生活 。 管好用好疫情防控期间收集到的居民信息 , 持续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乡村建设 。
〔责任单位:民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中心、省通信管理局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切实加强人文关怀 。 街道(乡镇)要积极协调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社区(村)工作者就餐、值夜、交通、休息等生活保障 , 合理安排防控一线社区(村)工作者轮休补休 。 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前提下 , 确保一线社区(村)工作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 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继往病史的社区(村)工作者不得要求带病上岗 。 开展心理疏导 , 发挥社会心理服务中心、专业社会组织、志愿者作用 , 提升社区(村)工作者心理免疫力 。 探索“以学代休”制度 , 开展社区工作者示范培训 , 提高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 。 及时安排一线社区(村)工作者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 ,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 。
〔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积极开展走访慰问 。 各级要建立常态化关怀慰问社区(村)工作者工作制度 , 坚持精神慰问与物质慰问相结合 , 做好疫情防控一线社区(村)工作者及家属 , 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公受伤、突发疾病的社区(村)工作者及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 , 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 。 对家庭负担较重、身体状况偏弱、双职工“战疫”的社区(村)工作者及家属 , 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给予更多帮助照顾 。 各地要对因公殉职社区(村)工作者的家属给予特别关心 , 安排专人联系定期慰问 , 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 各级可划拨专项党费用于慰问疫情防控一线社区(村)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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