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学会计』有流程,有案例!,来了!最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 三 )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 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快学会计』有流程,有案例!,来了!最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该企业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 , 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 , 超过50% ,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需要注意的是 , 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 , 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19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企业2019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 , 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 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 。 由于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 , 本期应纳税额为0 , 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 , 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 , 留待下期抵减 。
(1)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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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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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 , 应纳税额为0元 。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19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 , 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 。 企业2019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 , 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 , 2019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 , 2019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 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
(1)企业2019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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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 ,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 , 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
该企业2019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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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
填写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2019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 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金额合计1200000元 , 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 , 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金额80000元 , 税额10400元 。 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 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 金额50000元 , 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票价2000元 , 民航发展基金50元 , 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 。 购进一栋不动产 , 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 金额1500000元 , 税额135000元 。 企业2019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 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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