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公司开除“职场性骚扰”员工
“娜”些案例
本报讯 (劳动报采访人员 郭娜 通讯员 梁芳)近年来 , 职场性骚扰事件受到广泛关注 。 如何认定职场性骚扰 , 如何防范和处置职场性骚扰 , 用人单位又能否以“劳动者存在性骚扰行为”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来看上海二中院审结的一起与职场性骚扰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 , Y公司的多名女员工联名举报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对女性实施性骚扰 。 事发后 , 公司上下议论纷纷 , “性骚扰事件”成为热点关注话题 。
2018年7月 , Y公司出具《纪律处分通知书》 , 以赵某“在工作中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2018年9月 , 赵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该仲裁委裁决不支持赵某请求后 , 赵某不服诉至法院 。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Y公司作出解除决定 , 须就解除理由及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之责 。 Y公司列举了多位女员工的访谈记录 , 上述女员工到庭作证 , 向法庭陈述赵某分别对其作出摸手、拍大腿等行为 , 并造成其生理及心理上的不适和不安 。 对此 , 赵某承认偶有拍拍女员工手背 , 但系属善意 , 不是性骚扰 。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而言 , 即使尚不能认定赵某相应行为带有明显的性目的 , 但这些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使相对人感受到羞辱与不适 , 并在公司内部引发不良议论 。
职场交流与沟通应遵循公序良俗、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 赵某显然未尽严格约束之责 , Y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 并无不妥 。
故判决不予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
赵某不服 , 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
Y公司提交的访谈记录内容与证人证言相吻合 , 证人之间彼此证言相互印证 , 结合赵某与女员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 , 前述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并形成完整证据链 , 应予采信 。
同事之间相处应保持礼貌 , 恪守道德底线 。 赵某对数名女同事均存有不恰当的肢体接触及言论 , 给他人带来心理不适及负担 , 严重影响办公氛围 , 亦有违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 。 据此 , Y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 并无不妥 , 法院予以认同 。
上海二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 。
评析
如何认定职场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 在劳动场所 , 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但关于性骚扰 , 我国法律条文并未就此作出定义 , 在司法实践中 , 通常理解应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有性动机的行为 。
如何处置职场性骚扰行为?
就性骚扰行为性质来看:首先 , 对相对人而言 , 性骚扰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不尊重 , 使相对人感受到侮辱与不适;其次 , 对用人单位而言 , 性骚扰行为严重影响工作氛围;最后 , 对行为人而言 , 性骚扰是行为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违背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体现 。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法官说法
由于取证难、认定难、影响坏 , 面对职场性骚扰行为 , 被骚扰者常常选择躲避沉默 。 事实上 , 被骚扰者可以第一时间站出来 , 利用公司投诉机制及时申诉 , 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 公司也要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中对该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 , 并付之以相应的惩罚措施 。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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