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哈尔滨发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四 )


(三)减小建筑密度、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高度;
(四)建设和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设施。
第三十七条 历史城区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的便捷化出行体系,加快轨道交通建设,科学建设公交专用道、公共交通换乘枢纽,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设计,建立完善的城市交通换乘体系。
第三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资源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资源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批准。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危旧房屋倒塌或者濒临倒塌,可以进行改建、复建和翻建。从事改建、复建和翻建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和色彩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应当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和道路线形,保留带有历史风貌特色和与历史风貌特色相协调的建筑物、广场、绿地、市政设施和地面铺装。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装修、装饰、色彩,市政设施、雕塑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一条 在旧城区改建过程中,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与外围区域道路衔接,合理布局路网结构,加大停车换乘设施建设,减少机动车进入和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倡导慢行交通,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环境。
第四十二条 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
(一)修缮和装饰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沿街建筑,应当按照建筑的历史环境风貌和文化特色要求,遵循建筑设计的形态、色彩、风格、尺度和比例关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二)中央大街、靖宇街两侧沿街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其他建筑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百分之八,不得遮挡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和体现建筑特征的重要构件;
(三)中央大街、靖宇街建设控制地带内临街新建建筑,应当与中央大街界面、靖宇街界面保持延续性;
(四)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应当有计划地改造影响街区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历史院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护其原有传统建筑、空间边界、空间尺度、道路和绿地等,完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结合城市改造,拆除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
(一)一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
(二)二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
(三)三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
历史建筑的分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历史建筑的分类名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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