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哈尔滨发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七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改变一类历史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的;
(二)改变二类历史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的;
(三)改变三类历史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维护和修缮历史院落或者历史建筑有特殊技术要求,维护和修缮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在维护和修缮中对历史院落或者历史建筑造成损坏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对维护和修缮单位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城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能体现城市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历史范围清楚,历史建筑较多,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三)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存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结构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文物古迹及历史建筑用地不足百分之六十的地区,尚不具备历史文化街区条件,或者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
(四)历史院落,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空间布局形态和建筑风格具有传统地方风貌特点,或者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活动,主要由历史建筑所围合、限定的,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历史环境质量的院落。
(五)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保护规划,是指包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历史院落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总称。
(七)紫线,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第七十条 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哈尔滨发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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