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最高法发布第三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四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随即走访该房地产公司与健身俱乐部,获悉在疫情发生前,健身俱乐部积极履行,已支付前2期租金130万元,部分会员从其他渠道获悉健身俱乐部有“官司缠身”,经常相约去俱乐部询问了解情况,更有会员要求退会员费,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隐患,一定程度影响了疫情防控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协商,从被执行人履行主动性和疫情不可抗力出发,分析“竭泽而渔”可能“两败俱伤”,从维护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共克时艰等方面讲道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某房地产公司同意延期付款,继续提供租赁场地,同意法院不对健身俱乐部采取失信、限高措施,为其复工经营排除障碍 。目前,健身俱乐部已正常营业,某房地产公司的租金利益、会员权益有了保障 。
典型意义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努力把损失降至最低,修复利益“失衡”,稳定社会秩序,是当前发挥执行服务职能的首要任务 。人民法院坚持“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既往履行记录和履行意愿,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兼顾相关主体合法利益,实现多方共赢,为依法防控疫情、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 。
案例8
贵州某路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贵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某路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调解,调解书确认:贵州某路面有限公司分期偿还货款33.6万元 。因某路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向贵阳市白云区法院申请执行 。
执行过程中,白云区人民法院本着善意执行理念,审慎选择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推进案件执行,在冻结被执行人某路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61万元后,了解到某路面有限公司被冻结的存款计划用途是发放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工程款,账户被冻结后公司生产受到影响,执行法院加大了调解力度,积极促进双方自愿和解 。
经执行法院多次反复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在达成上述执行和解当天,法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迅速兑现了农民工工资,恢复了路面工程现场施工 。2020年3月3日,被执行人某路面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担保财产的查封 。至此,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双方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均表示满意 。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是民营企业,根据被执行人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既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又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避免了“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灵活变通执行措施,公平高效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善意执行之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双赢” 。
案例9
辽宁建平县某热力有限公司执行案
案情简介
辽宁建平县某热力有限公司是建平县一家热力生产与供应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热力生产与供应、煤炭购销、保温工程施工 。2019年,因某热力公司欠付毛某某煤款139万,法院依法判决某热力公司承担煤款给付责任 。因热力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支付货款,2020年,毛某某向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研究认为,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利于企业复工复产,对冬季供暖工作也会造成一定影响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货款分期付清 。法院依法准许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某热力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中小民营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员工发不出工资、企业面临破产等问题 。鉴于供暖季某热力公司的正常复工对民生有重要影响,如果直接冻结账户将不利于其复工复产 。为此,人民法院依法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对被执行人而言,调解后可以尽快解除查封、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税款和社保、保障物资生产、确保复工复产回笼资金,保障地方供暖需要;对申请执行人而言,被执行人只有尽快复工复产才能保证其及时收到货款,实现双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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