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普法」2020年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一般非法经营罪判几年?( 二 )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
本罪属情节犯 , 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 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 , 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 。 “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情节 。 一般来说 , 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 , 作为“情节严重”的基本情节:以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情节 , 同时还要结合其他情节来考虑 。 所谓其他情节 , 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 影响很坏的;垄断货源、哄抬物价 , 严重扰乱市场 ,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本罪的主体 , 依本条愿意是指经营者 ,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无人不商” , 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 , 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 , 因之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 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 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 。 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 , 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 , 买卖经营许可证的 , 不应当以本罪论处 , 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 一般非法经营罪判几年?

「灵寿普法」2020年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一般非法经营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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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 ,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 扰乱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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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非法买卖外汇”两项非法经营罪标准做出的最新规定 , 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关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与解释不一致的将不再适用:
行为标准
(一)违反国家规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 , 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
(二)违反国家规定 , 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的 ,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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