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二 )
生物安全法草案
再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采访人员张泉)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审稿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
2019年10月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生物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 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形成的二审稿共计十章八十五条 , 聚焦防范和应对生物威胁 , 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 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 , 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
草案明确 ,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 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 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 , 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 , 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 , 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
草案规定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 , 明确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 , 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 , 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
在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方面 , 草案增加了监测预警制度 , 要求专业机构开展主动监测 , 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 , 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发布预警 , 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生物技术在促进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 , 也可能被误用谬用 。 对此 , 草案规定 , 完善分类管理制度 , 明确根据对公众健康、工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 , 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 明确开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 , 进行风险类别判断 , 密切关注风险变化 ,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
草案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 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本报采访人员 徐 隽
4月26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说明 。 刘振伟说 , 动物防疫法修改按照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的目标 , 着力解决动物防疫面临的突出问题 , 对动物防疫方针、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等调整完善 , 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
刘振伟说 , 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 , 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 , 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但是 , 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 , 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 , 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 , 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 。 主要表现:一是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缺乏中长期规划 , 疫病种类多 , 疫情风险大 , 防控压力大 。 二是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不完善 。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犬只防疫、兽医管理制度缺失;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疫病疫情监测预警等制度不够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 , 保障措施满足不了防疫工作需要 。 三是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 。 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在一些地方难以落实到位 , 履行防疫义务自觉性不强 。 四是法律责任缺乏刚性 。 2020年2月24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 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和检疫检验提出明确要求 , 需要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 综上 , 需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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