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打印遗嘱有效吗?( 二 )


裁判结果
判决李某行于2010年2月21日所立“遗嘱”无效 。
三、评析
一、打印遗嘱的概念与性质认定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内容全部或部分用电脑排版、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遗嘱书面纸质文件 。(张萱、陶海荣:《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 载《法学》 , 2007年第9期 , 139-141页 。 )一般意义上 , 打印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的一种 。
二、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
具体而言 , 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主要有三种情形 。
情形一:遗嘱人本人懂得如何操作电脑等电子设备 , 亲自录入遗嘱内容然后将其打印为书面文件、最后在遗嘱上签名同时注明日期 。
情形二:遗嘱人不会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 , 先将遗嘱内容亲笔书写完成 , 再由他人将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内容输入进电脑并打印 , 最终由遗嘱人与代为录入遗嘱内容的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
情形三:由遗嘱人将遗嘱内容进行口述 , 并由他人将遗嘱内容录进电脑再打印 , 最后由遗嘱人与代为制作打印遗嘱之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
(以上主要参见自林宁:《打印遗嘱法律问题研究》 ,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2018年6月 。 )
司法实践中 , 情形一一般认定为自书遗嘱;情形二与情形三认定为代书遗嘱 。
三、打印遗嘱的生效要件
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 , 实践中争议较为激烈 。 目前掌握的大多数法院的观点认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亲自打印 , 那么也可视为“亲笔书写” , 认定为自书遗嘱 。 若非遗嘱人亲自打印的 , 则应属于代书遗嘱 。 在司法实践中 , 应重点审核遗嘱人是否对该打印遗嘱的形成与固化具有主导力或完全的控制 。
若为自书遗嘱 , 则应满足自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 ,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 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即上述情形一 。
若为代书遗嘱 , 应当满足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 , 即见证人要件与签字确认要件 。 见证人要件是指须有两名及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场见证并且需要见证打印遗嘱制作的全程 。 若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打印并作为见证人的 , 此种情况的打印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 签字确认要件是指见证人、代书人及遗嘱人需在打印遗嘱上的每一页(如果该遗嘱是多页打印)上亲笔注明“遗嘱制作过程我已全程见证”、“以上遗嘱内容是由我代为编辑”、“以上内容符合我的意思表示”等能够确保打印遗嘱真实性的文字表达 。
本案中李某蔚提供的李某行于2010年2月21日所立“遗嘱”均不满足代书遗嘱与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 , 法院判决认定该遗嘱无效 。
「山东高法」打印遗嘱有效吗?
本文插图

附: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渝高法民抗字第00004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1 。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3 。
一审原告:邓某 。
一审原告:邓某1 。
一审原告:邓某2 。
一审原告:张某 。
一审原告:邓某3 。
以上五位一审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3 , 身份信息同上 。
一审原告:李某2 。
委托代理人:颜学林 。
申诉人李某、李某1与被申诉人李某3及一审原告邓某、邓某1、邓某2、张某、邓某3、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 , 由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荣法民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 , 李某3对该判决不服 , 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该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 。 李某、李某1不服生效判决 , 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2014年8月29日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渝检民抗(2014)5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 。 本院以(2014)渝高法民抗申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 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 ,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申诉人李某、李某1 , 被申诉人暨一审原告邓某、邓某1、邓某2、张某、邓某3委托代理人李某3出庭参加了诉讼 , 一审原告李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本院应诉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刘泽跃、梦醒出庭履行职务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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