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打印遗嘱有效吗?( 三 )


李某3一审诉称:父亲李百行去世后 , 李某3多次催李某、李某1将父母遗产拿出来分 , 李某、李某1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 现起诉请求:1.李百行名下的位于荣昌县昌元街道成渝西路88号的房屋一套 , 按照原被告协商的10万元价格进行分割 。 谢世琼的5万元房屋遗产由邓某、邓某1、邓某2、张某共同继承 , 每人继承12500元 , 李百行的5万元房屋遗产由李某3继承;2.李百行个人收入余款45693元、抚恤金33580元、丧葬费2000元 , 共计81273元 , 由李某3、李某2、李某1、李某各享有四分之一即20318元;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李某1承担 。
李某2一审诉称:同意李百行的各项遗产依法分割 , 但李百行的收入余额没有李某3诉称的那么多 。
邓某、邓某1、邓某2、张某、邓某3一审诉称:李百行名下的位于荣昌县昌元街道成渝西路88号的房屋系李百行与谢世琼的共同财产 , 该财产应由邓某、邓某1、邓某2、张某、邓某3享有50%的份额 。
李某1、李某一审辩称:李百行名下的位于荣昌县昌元街道成渝西路88号的房屋系李百行与谢世琼的共同财产 , 两人各享有50%的份额 , 对此无异议 。 因谢世琼去世在先 , 李百行继承谢世琼10%的份额后即享有该房产60%的份额 , 该份额依照李百行的有效遗嘱 , 由李某1继承 。 李百行的房产由李某3出租收益 , 该租金收入一直由李某3收取 , 应依法予以分割 。 李百行的现金遗产没有李某3诉称的那么多;李某3要求分割的现金中有些也不属于遗产 , 李某、李某1同意参照遗产分割;同时现金收入需扣除必要丧葬花费后再由李某3、李某2、李某1、李某平均分配 , 必要花费包括:李百行自付医疗费6684.61元 , 墓地费11490元(该费用由李某1、李某于2009年垫付) , 丧葬费20278元 , 上述各项均由被告方垫支 , 应予以品迭;目前李百行的现金遗产及其他现金性收入由李某、李某1保管 。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某3、李某2 , 李某1、李某系李百行(1919年8月3日出生 , 2011年12月2日去世)的子女;邓某、邓某1、邓某2、邓道恒系谢世琼(2007年去世)的子女 , 其中邓道恒于2010年去世 , 张某为邓道恒的妻子 , 邓某3系邓道恒的女儿 。 谢世琼与李百行于1984年6月登记结婚 , 双方均系再婚 , 二人结婚时 , 双方子女均已成年 。 庭审中 , 原、被告双方对邓某、邓某1、邓某2、张某、邓某3只继承谢世琼名下的遗产 , 李百行名下的所有财产由李某3、李某2、李某1、李某继承或参照遗产分割均无异议 。
登记在李百行名下的位于荣昌县昌元街道成渝西路88号的房产系李百行与谢世琼的夫妻共同财产 。 李百行去世后 , 该房屋由李某3对外出租 , 租金由李某3收取 。 本案审理过程中 , 李某2、邓某、邓某1、邓某2、张某、邓某3与李某、李某1同意放弃对该房屋的租金主张 。
一审庭审中 , 李某3提供了李百行的两份“遗嘱” 。 第一份2010年2月21日的“遗嘱”主要内容为:我每月工资4500余元 , 其中3600元作为我的护理费、生活费等 , 其余收入存我的个人账户 , 收支公开;李某3因放弃生意照顾我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 , 我决定从个人财产卖房款中拿出五万元补贴她 , 其他儿女不能刁难她 , 否则就是不忠不孝;我林业局住房卖出前的租金拿给李某3治病 , 卖出后拿出五万元给她 , 其余房款存入我个人账户;我去世后的账户余额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 , 谁无理取闹破坏团结就取消其继承权 。
据李某3陈述 , 该份遗嘱是2010年2月21日 , 其以轮椅推父亲李百行到某打印部找打印员打印 , 后李某3先将父亲送回家 , 之后李某3请律师杨晓莉、段伟到家 , 在杨晓莉、段伟的见证下 , 由李百行亲自对该遗嘱签字确认 。 李某3向两位律师支付了见证费200元 。 据此 , 李某3拟证明李百行房屋遗产的价款首先由李某3享有5万元 , 且该房产由李某3享有产权 。
李某3出示的李百行的第二份的“遗嘱”(2007年2月6日)主要内容为:目前我月工资1580元 , 每月拿出250元给谢世琼 , 其余1330元作为我的生活费、护理费 , 其余收入存入我的个人账户供我随时备用;目前我有3万元存款 , 从中拿出5000元给谢世琼 , 再拿出一部分买公墓 , 剩余的钱存入个人账户 , 收支公开;我死后丧事从简 , 我的个人账户余额和抚恤金等其他收入 , 包括房产由四个子女继承 。 原告李某3称 , 该“遗嘱”由其根据父亲李百行的口述代笔 , 李百行签字确认 。 一审庭审中 , 李某3认可该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 , 不作为审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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