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打印遗嘱有效吗?( 八 )
从该遗嘱的形成方式看(李百行口述 , 而由他人实施制作该打印遗嘱) , 该遗嘱与代书遗嘱相似 。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由其中一人代书 , 注明年、月、日 , 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 。 ”此遗嘱由打印店打印员实施了制作该打印遗嘱的行为 , 打印人应为代书人 , 在场人员除了李某3、李百行外只有打印人夫妻俩 , 之后在该遗嘱上签字的二律师并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制作过程 , 二律师既不是遗嘱的代书人 , 也不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遗嘱见证人 , 二律师只能作为证人证明李百行在该遗嘱上的签名为真实的 , 由此 , 该遗嘱无代书人签名 , 也无二见证人见证 , 故李百行2010年2月21日打印遗嘱因缺乏代书遗嘱的法定必备要件 , 属无效遗嘱 。
(二)李百行1993年8月20日遗嘱的性质及效力 。
双方当事人对李百行1993年8月20日遗嘱属亲笔书写并签名的自书遗嘱并无异议 , 该遗嘱理应为有效遗嘱 。 但该遗嘱的内容显示 , 遗产继承人李某1须承担李百行“晚年的生活照料” , 然后才有遗产“由李某11人继承”的表述 , 因此 , 该遗嘱为附义务的遗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 ,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 没有正当理由履行义务的 ,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 如义务能够履行 ,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 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 ,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 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 , 接受遗产 。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 , 李百行的晚年生活由李某3、李某1、李某三人照料 , 李某1只履行了遗嘱所附的部份义务 , 其未能履行虽有其客观原因 , 但未能全部履行遗嘱所附义务却是不争的事实 , 原一审法院既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 同时秉承公平合理、家庭和睦的原则 , 将遗嘱所涉遗产平均分给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李某3、李某1、李某三人继承 , 既符合法律规定 , 又兼顾情理 , 对此 , 本院予以认可 。
李百行1993年8月20日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只有房产 , 本案所涉房产按1993年8月20日遗嘱继承 , 而除该房产外的其他遗产则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 故原一审判决将李百行除该房产外的其他遗产按法定继承判决由李百行四个子女李某3、李某1、李某、李某2平等继承 , 适用法律正确 。 而申诉人李某1、李某提及的公墓费用、3万元现金及房产租金4万元的问题 , 原一审法院的处理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权利”的民事诉讼法原则 , 再审中 , 申诉人也未提供新证据支持其申诉请求 , 故本院对一审法院就上述问题的处理予以认同 。
综上所述 , 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 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 应予以纠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不当 , 应予以维持 。 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 , 本院予以支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2)荣法民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 。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6元 , 变更由原上诉人李某3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边建国
审 判 员宋汀汀
代理审判员刘战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刘 雯
▼
来源:民商法律智库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推荐阅读
- 时间财经|山东78位村民怒告开发商:祖坟被挖、反要倒赔3万?牵出神秘案中案
- 中国山东网|与绿色相约,伴梦想同行 菏泽石油秉承环保理念探索绿色发展
- 山东烟台: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93天
- 假的要杀,真的更不能留
- 闪电新闻|山东省体育中心多个功能区系统改造 配套设置将更完善
- 青岛日报|山东5人因一个动作被曝光!26岁男子因此殒命!
- 闪电新闻|2020年山东中小学要新增学位50万个 探索多校联合划片招生
- 北坡视角:山东女青岛杀死4岁继子
- 法制青岛新闻中心|生产销售劣药!山东两家药企被罚款40余万元
- “死者为大”“能闹者赢”行不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