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

作者:肖永平(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自美国在3月13日因新冠肺炎疫情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以来,其针对中国的指责声不绝于耳,个别国会议员在电视上公开建议特朗普政府“迫使中国减免一大部分美国债务,要求中国支付新冠病毒给美国造成的负担和成本” 。一些美国公司和个人也在佛罗里达州、得克萨斯州、内华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国提起多起“集团诉讼” 。4月21日,密苏里州在密苏里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诬称我刻意隐瞒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疫情全球大流行,要求中方赔偿 。4月22日,美国密西西比州总检察长也宣布将对中国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为新冠肺炎给该州带来的损失负责 。这是美国第二个计划起诉中国的州 。
【应对@应对美国滥诉的法与理】如果说之前美国公司、个人在美国法院起诉中国可能只是美国律师蹭热点搞营销和少数政客为了转移美国抗疫不力的国内矛盾焦点的话,密苏里州和密西西比州亲自上阵,则可归因于美国的国家行为,其目的除了污名化中国、消解我国家抗疫积极形象以外,还希望带动其他州采取类似行动,促使美国国会修改《外国主权豁免法》,为中国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国际责任问题上创造“中国先例” 。
这种状况史无前例,如果任其发展与蔓延,将对中美关系产生结构性影响,也必将破坏国际法的生成逻辑和运行环境,对中美两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都会带来灾难 。因此,有必要从法与理两个维度来辩明中国绝不应该承担美国新冠肺炎疫情流行的责任 。
事实上,只要我们看看美国这些诉讼宣称的理由,如中国是病毒起源地、疫情首发地,中国隐瞒疫情、引起美国公民伤害甚至死亡、疏忽大意、妨害公共利益等等,就会发现它们都没有事实根据,在法律上也不值一驳 。即使从美国国内法来看中国及相关机构是否享有豁免权,美国法院也不应该受理这些诉讼 。
只要美国法院正确适用其现行法律,就不应受理这些案件
国家豁免权是任何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享有的固有权利 。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制确立以来,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呈现“个人—国家”与“国家—国际社会”的双层分立模式 。个人组成国家,国家则组成国际社会 。个人封闭于国家疆域之内,通过组织本国政府来调整国内私人和公共事务,涉及私人利益的国际事项一般由政府通过外交手段以国家利益的形式处理 。这种双层分立模式使得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处于分割状态 。因此,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世界各国都认为,一个国家的行为,不论其性质如何,在其他国家都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明示放弃 。
人们在美国纽约布鲁克林区一处新冠抗体检测点外排队等待检测 。
二战以后,随着交通和通信技术的突飞猛进,为了提高生产力,资金、技术、人才、能源和原材料等各种经济要素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流动,以寻求最佳的资源组合方式 。传统的双层分立模式发生了分化组合 。国际社会日益直接面对私人主体,并受到私人活动带来的观念和价值冲击;国内社会更多地受到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活动的影响与制约 。国家越来越注意发挥其经济功能、直接参与经济活动 。为了保证国家与私人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遵守平等原则,一些国家开始主张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不再享有豁免权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美国通过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及后续的不断修订,在承认国家享有豁免权的前提下,逐步确立了放弃(豁免)例外、反诉例外、商业例外、侵权例外、征收例外、执行仲裁裁决例外和恐怖主义例外等情形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上述案件的原告主要以商业例外、侵权例外、恐怖主义例外、违反《禁止生化武器公约》为由请求美国法院对中国行使司法管辖权 。但这些案件都不满足适用上述例外的条件 。
第一,商业例外是《外国主权豁免法》最常援引的例外 。它规定:一个外国政府如果不是作为市场的管理者而是作为平等的私人主体参与交易,因该商业行为产生的纠纷不能享受司法管辖豁免 。在这些案件中,中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行为,显然是政府行为,没有任何商业性 。加上原告与中国不存在任何基础性的商业关系,中国的抗疫行为与美国法院也没有最低限度的联系 。根本就不存在适用商业例外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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