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深圳先行个人破产 核心制度要如何架构?

自去年7月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来 , 已经过去了将近十个月 , 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开始进入立法程序 。 4月29日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并将在近期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的优缺点 , 笔者已经在《个人破产 , 蜜糖还是毒药?》一文有所论述 , 简单来说 , 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 , 一是能给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 鼓励民众创业的积极性;二是能降低社会负债率 , 降低系统的金融风险;三是能及时的终结债权债务关系 , 解决债务履行执行难的问题 。 而不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 , 则会让债务人有机会逃避债务责任 , 不仅损害债权人利益 , 更会严重腐蚀社会的信任基础 。 正负差距如此之大 , 所以个人破产制度 , 一面是蜜糖 , 一面就是毒药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则表示 , 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 即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 , 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 , 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 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 , 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 创造更多财富 。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 , 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 那么关键就在于 , 具体的核心制度是如何架构的呢?
首先 , 个人破产相对企业法人破产最大的区别就是 , 企业法人能够被消灭 , 因此能够以法人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 , 但自然人不仅不能被消灭 , 还要预留足够的财产保证债务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 。 因此自由财产的 , 即无需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 , 对于明确债务人的破产财产非常重要 。 根据《草案》第28条的规定 , 自由财产包括家庭三个月内所需的生活必需费用 , 对债务人有特殊意义的物品 , 人身保险以及其他根据公序良俗不适偿债的财产 。 并且生活费用和特殊意义物品的价值也收到一定的限制 。 而除了自由财产之外的一切债务人个人财产 , 都是可供执行的破产财产 。
其次 , 明确了破产债务人的报告义务 。 因为破产债务人将会以自由财产之外的全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 因此明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就十分重要 。 因此 , 破产债务人有义务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 。 而且为了防止破产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 , 隐匿财产逃脱责任 , 损害债权人利益 , 破产债务人除了申报现有财产之外 , 还应当报告一段时间内其财产的变动状况 。 《草案》第12条规定了财产报告义务 , 第13条规定了财产变动的报告义务 , 要求报告破产申请前三年内的主要财产变动情况 , 满足了报告义务的要求 , 而14条则规定了配合破产程序的义务 。
再次 , 明确了破产债务人消费限制的内容 。 既然通过破产清算能让债务人终结债权债务关系 , 债务人也自然需要有一定的负担 。 限制消费是其中之一 , 既然自然人不能像企业法人那样被消灭 , 通过限制消费的方法 , 一方面限制债务人的生活品质 , 让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感受债务压身的痛苦 , 督促债务人在重新开始经济活动时能够更加谨慎小心;另一方面 , 也能够在限制消费期留下更多的财产 , 在一定范围内偿还破产债务 , 填补债权人的损害 。 《草案》第15条明确规定了消费限制的内容 , 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进行补充和解释 。
第四 , 规定了债务人的免责制度 。 个人破产的实质就是个人通过破产得以免除剩余的债务 。 还是因为自然人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被消灭 , 法律就规定了一个考验期 , 考验期经过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 , 就可以经申请 , 由法院裁定免除部分或全部的债务 。 《草案》规定的一般考验期为五年 , 在这期间 , 破产债务人除了要遵守消费限制的规定以外 , 也要在可以的范围内继续以新获得的财产清偿债务 。 《草案》第110条还规定了不能免责的债务 , 主要是公法上的债务 , 如罚款 , 税金、损害赔偿金 , 以及基于身份、雇佣等特别民事关系产生的债务 。 而《草案》第111条则规定了如果债务人有故意逃避债务、妨碍破产程序、显著减少财产等行为的 , 则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