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深圳先行个人破产 核心制度要如何架构?( 二 )


第五 , 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 , 《草案》还规定了各种监督措施 。 其一 , 规定了破产管理人 , 由破产行政管理机构指定 , 管理和监督个人破产程序的执行 , 管理人应当尽到勤勉忠实的义务 , 在法律的范围内保护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 。 其二 , 规定了债权人会议 , 由债权人组成 , 监督管理人和破产程序的执行 , 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 并且有权决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以及分配方案 。 第三 , 规定了债务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 对债务人来说 , 任何欺骗、隐瞒其财产 , 阻碍破产程序进行 , 违反限制规定的行为 , 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轻则延长考验期 , 次则不得免除剩余债务 , 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 而对管理人来说未尽到忠实勤勉责任 , 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恶意串通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
不难发现 , 《草案》已经涵盖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内容 , 如自由财产、免责制度、消费限制等 , 并且也为防止恶意债务人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设置了相当的预防措施 , 如报告义务、免责排除制度、管理人、债权人会议 , 以及相应的各种法律责任等 。 立法者希望通过这一系列限制 , 让只有真正的诚信债务人才能走到最后 , 并且能够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真正免除债务 , 重新开始生活 。 但法律条文是一回事 , 社会现实是一回事 , 最终的司法实践效果又是另一回事 。 个人破产作为一项新制度 , 其今后的发展 , 还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磨合 。 笔者将继续关注这一话题 , 并且期待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 不断完善这一制度 , 让单纯法律条文能够成为能够真正适用并发挥相应效果的“活法” 。
【个人:深圳先行个人破产 核心制度要如何架构?】
(责任编辑:宋虹姗 HO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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