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关注 ||房企必看!疫情不可抗力如何界定和举证?损失如何计算?购房者能否拒绝签付或解除合同?

北京联盟_原题是:关注 ||房企必看!疫情不可抗力如何界定和举证?损失如何计算?购房者能否拒绝签付或解除合同?
在疫情的影响下 , 绝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以及交房迟延等问题 。通常 , 在面临巨大资金压力的情况下 , 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会用以房抵债的方式来清偿工程款、借款等债务 。以房抵债在实践中看似可以简单、快捷地缓解资金压力 , 但在法律层面上 , 我们需了解其中的法律规则 , 合法有效地协助房地产企业渡过难关 。
在此背景下 , 本文将结合司法判例 , 针对房地产企业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分析 , 并对实践中的操作提出可行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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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 , 在全国人民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阻击战的信念与行动下 , “外防输入 , 内防扩散”的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 国内疫情已基本得到控制 。
此次疫情对我国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 其中疫情对房地产行业影响较大 , 且存在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 。在郑州区域 , 目前最为明显的便是疫情期间房价下跌、逾期交房等引发的群访群诉现象 , 对房地产行业产生极大的不利 。
针对上述情况 , 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法律委员会与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针对目前河南省房地产行业最为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 , 并对问题进行解答 , 助力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或者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 本期先列出部分对房地产行业影响较大的法律问题并解答 , 望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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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企业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的起止期限具体应如何界定?
答:目前河南省并未有相关规定及解释对此予以说明 , 但根据其他省法院已经出台的意见 , 可依据房地产企业所在地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时间来确定 。
对于本次疫情 , 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 就河南省而言 ,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5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 可以将该时间确定为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点 。
问:受疫情影响商事合同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 , 但并不会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 。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 准确把握裁判尺度 , 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 , 对不可抗力抗辩依法进行认定 。
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商事合同 , 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 , 要求解除合同的 , 需区分具体情况 , 依法做出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 , 应当按约继续履行 , 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 , 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 , 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 , 应当鼓励交易 , 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 , 原则上不予支持;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 , 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当事人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 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公平原则 , 严格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商业风险并依法作出认定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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