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崔某任何法律,因此再次起诉要求崔某对此进行赔偿

不追究崔某任何法律,因此再次起诉要求崔某对此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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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不追究崔某任何法律,因此再次起诉要求崔某对此进行赔偿】审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
2020鲁02民终1670号
案 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裁判日期:2020年03月26日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 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 , 男
一审查明
【不追究崔某任何法律,因此再次起诉要求崔某对此进行赔偿】张某向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和营养费损失合计20000元 。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认定事实如下:崔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关系 , 现已离婚 。
2018年3月25日 , 张某与崔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 双方产生肢体冲突 , 张某倒地后 。 经法医鉴定 , 张某的右侧锁骨骨折 , 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 事发后 , 经青岛市李沧分局浮山路派出所进行调解 , 双方于2018年6月12日达成了调解协议 , 内容为:“1.崔某同意支付张某医疗费、护理费4万元整 , 自2018年6月份协议生效日起每月支付给张某3000元 , 分14个月付清;2.张某不追究崔某任何法律;3.此为一次性处理 , 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4.由张某到浮山路派出所撤销案件”
2018年10月30日浮山派出所以“情节显著轻微 , 危害不大 , 不认为是犯罪”撤销了该刑事案件 。
2019年1月19日 , 张某曾具状 , 要求崔某赔偿其赔偿金损失100000元 。 张某诉称 , 双方在2018年6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只是约定了对医疗费和护理费的赔偿 , 不包括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 现张某可能构成伤残 , 其对协议内容有重大误解 , 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 , 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 为此诉至 。
该案审理过程中 , 依法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对张艳梅是否构成伤残进行了司法鉴定 。 该所出具青万方司(2019)临鉴字第4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 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右肩关节损伤评为十级伤残 。
于2019年8月19日做出(2019)鲁0203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公安机关达成了调解协议 , 但当时原告的伤情未作伤残等级鉴定 , 该调解协议中也不包含伤残赔偿金的内容 , 因此原告现就伤残赔偿金事项起诉被告要求赔偿 , 与该调解协议并不冲突 , 符合法律规定 。 综合分析本案的起因及原被告双方在整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等因素 , 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 , 且被告应负主要过错 。 判决崔某赔偿张某赔偿金损失80000元 。 崔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2019年10月29日 , 青岛市中级人民作出(2019)鲁02民终8768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张某再次具状提出本案诉请 。 张某主张 , 双方达成的协议中约定的不追究崔某任何法律、一次性处理、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等内容 , 其本意是不追究崔某的刑事 , 而不是自愿放弃民事赔偿 。 协议内容不包括误工损失和营养费损失 , 因此再次起诉要求崔某对此进行赔偿 。
张某了双方纠纷之后 , 其到医院就诊的门诊住院病历、门诊住院收费票据(金额合计20246元)张某主张 , 其聘请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的费用已经由崔某支付 , 另外其母亲也进行了陪护 , 其母亲陪护3个月的费用还没有赔付 。
崔某认为 , 双方纠纷已经由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 崔某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张某40000元 , 该协议书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 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损失 , 协议书还约定张某不再追究崔某的任何法律 , 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 因此张某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 不应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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