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景涛天猊投资实控人“老鼠仓” 与中金收益互换业务趋同交易( 二 )


杜景涛天猊投资实控人“老鼠仓” 与中金收益互换业务趋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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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 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 ,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 , 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 归入基金财产 。 但是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杜景涛)
〔2020〕18号
当事人:杜景涛 , 男 , 1972年4月出生 , 时任上海天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猊投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 , 我会对杜景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杜景涛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 , 听取了杜景涛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 根据听证情况向当事人重新履行了告知程序 。 当事人杜景涛再次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 未再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经查明 , 杜景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猊投资账户基本情况
杜景涛于2015年3月成立天猊投资 , 2015年6月11日天猊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 杜景涛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 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一只名为“天猊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猊1号基金)的私募证券基金产品 , 杜景涛为该基金产品投资经理 。
2015年9月7日 , 天猊投资作为天猊1号基金的管理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 在该项业务的执行过程中 , 中金公司基于天猊投资的交易指令 , 通过其自营账户在二级市场交易股票 。 交易指令由杜景涛直接通过本人手机向中金公司交易员夏某打电话下达 , 由夏某使用中金公司自营账户负责执行 。
2015年10月26日 , 天猊1号基金普通证券账户802XXXXXX582开立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XXXX645 , 深圳股东账户089XXXX727 。
二、“杜景涛”账户基本情况
2015年8月11日 , “杜景涛”普通账户017XXXX142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建国西路营业部 , 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3XXXX141 , 深圳股东账户005XXXX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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