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景涛天猊投资实控人“老鼠仓” 与中金收益互换业务趋同交易( 四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我会决定:对杜景涛责令改正 , 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北京分行营业部 ,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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