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瞳聊会计刚刚,劳务派遣公司出事了!财务获刑...( 二 )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 , 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 , 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因此 , 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
01
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1)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 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 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 , 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2)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 , 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 ,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 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 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特别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 , 财税〔2007〕9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 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
02
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从业人数 , 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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