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经典!不当得利之债法律、举证、案例全汇总!( 三 )


合同未生效场合 , 受领给付的当事人(以下简称为受领人)负返还该给付的义务 。 在给付请求权系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下 , 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未生效、其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日起算 。
在该给付属于劳务的付出、技能的发挥、智力的贡献等形态时 , 可依予说明的是 , 财产返还不能一概视为不当得利返还 。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 第165~16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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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 , 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94.【废止】拾得物灭失、毁损 , 拾得人没有故意的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 , 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 , 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
【备注】 ①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94条(已废止)的规定 , 遗失人对拾得人的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权 , 该债权在拾得人拒不返还时转变为侵权之诉 。
②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 ,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追回遗失物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 , 在拾得人拒不返还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 , 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 , 应当予以收缴 。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造成他人损失的 ,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但是 ,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有特殊情况的 , 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 , 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合同被撤销 ,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 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 , 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 , 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 , 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 , 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 , 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 , 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 , 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提示】规定了国有商业银行因获得不当得利而被起诉时法院应予受理的两种例外情形 , 不符合该司法文件的适用条件不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类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案件亦适用《纪要》规定的不良债权受让人以国有银行为被告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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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北海市人民政府与北海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4年第2辑(总第6辑) , 第156-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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