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斯被判侵权真相是什么?奥克斯被判侵权具体情况(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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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枪战》地图被判侵权 , 浅谈游戏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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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法院对《全民枪战》地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 并最终认定 , 涉案《全民枪战》的6幅游戏地图与《穿越火线》的6幅游戏场景地图(大地图)在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等方面 , 与《穿越火线》游戏场景地图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 侵犯《穿越火线》所属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 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 。 [1]
一、游戏作品整体上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 当事人可视具体情形要求以计算机软件作品或“类电作品”来主张救济 。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 , 一个智力成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 , 应当分析该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 。 所谓独创性意味着该作品是由独立创作完成的 , 排除剽窃、抄袭的“智力成果”为作品 , 是其应有之义 。 独创性还要求具有“创作性” , 请注意 , “创作性”并不等同于“创造性”或“创新性” , 一个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完成的 , 并且不存在抄袭、剽窃、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 , 就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定义 。 所谓创作性 , 则是指作品的具体表达 , 应当体现出对于此种表达的某种安排、取舍 , 能够体现出的个性特点 。
当在某个个案里 , 将当事人各方争议的对象按照上述“独创性”的标准识别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之后 , 还有对其属于哪类作品进行具体定性的问题 。 对计算机游戏而言 , 实务中有的原告在起诉时的案由是计算机软件纠纷 , 比如在福州外星科技电脑有限公司诉翁正文等侵犯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案中 , 原告就主张其享有《楚汉争霸》等10种游戏软件的著作权 , 被告擅自将部分游戏更名后进行生产、销售 , 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 [2]有的原告则主张其享有权利的计算机游戏属于“类电作品” , 法院也会做出此类认定 , 比如“奇迹MU”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一案 。 [3]
国务院出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了何谓计算机软件:“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 , 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 ”而该条例第3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又对计算机程序与计算机文档进行了定义:“(一)计算机程序 , 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 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 (二)文档 , 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 , 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 ”
任何一款能够在电脑上运行的游戏 , 不论其属于2D还是3D , 无论是角色扮演还是竞技体育 , 以及用的是何种游戏引擎 , 其本质都是先以源代码的形式进行开发后 , 然后再由计算机系统转化为某种目标代码 , 该种目标代码可以在计算机上进行执行、并由用户进行操作 , 也即“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 能够在计算机上运行的游戏 , 都应当能够作为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 。
而对于现在非常火爆的手机游戏而言 , 笔者也同样认为其整体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来进行保护 。 如前所述 , 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为一类作品给予保护 。 而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而“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 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 ”由于手机游戏中包含了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计算机程序” , 因此 , 手机游戏包含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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