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民航局:执行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缩减民航不合理准入限制

中国网财经5月12日讯 据中国民航局网站消息 , 民航局近日印发《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 , 通知指出 ,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 逐步缩减民航领域不合理的准入限制措施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民航业务领域 , 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
以下是原文: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机关各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 为民航“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 研究制定《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遵照执行 。
民航局
2020年5月9日
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民航领域的有效实施 , 提高行政效能 , 维护民航市场秩序 , 激发市场活力 , 推动民航高质量发展 , 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 本细则所称营商环境 , 是指民航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 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和法治环境 。
第三条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 , 建立工作机制 , 制定工作措施 , 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廉洁高效的原则 ,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 营造民航良好发展环境 。
第五条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网站、报刊媒体、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 , 按职责分别对所出台的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运行、行业监管、简政放权、税费补贴等方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 加强宣传 , 便于民航市场主体执行和利用行业政策 。
第六条 民航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民航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
第七条 支持民航各类行业协会参与营商环境建设 , 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 加强行业自律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 逐步缩减民航领域不合理的准入限制措施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民航业务领域 , 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
第九条 民航局推动建设高质量对外开放的市场环境 , 除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的民航项目外 , 外商投资其他民航项目 ,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 民航局按照国家有关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规定 , 开展相关工作 。
第十条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 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在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地区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 , 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 , 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
第十一条 民航局推动清理市场主体需提供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
(二)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的法定证照、凭证、法定文书证明的;
(三)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告知承诺、行政机关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方式办理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六)不适应形势需要的 。
第十二条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按职责在起草和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 , 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 防止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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