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民航局:执行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缩减民航不合理准入限制( 三 )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深化民航建设项目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 研究精简审批要件 , 简化技术审查事项 , 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 大力推行联合评审 , 推进投资项目咨询改革 , 优化整合审批前的评价评估环节 。
第二十八条 民航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 ,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 推广并联审批 , 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以及区域评估 。
第二十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不得将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民航行政许可的条件 。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不得为民航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
第三十条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 , 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 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 , 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三十一条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按要求清理本部门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 , 做好修订或废止工作 。
第三十二条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在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 , 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以及编制行业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及重大项目时 , 应充分听取民航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 。 涉企政策起草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 , 在政策制定、出台、解读、执行、评估、调整等过中 , 建立健全民航市场主体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 。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 , 制定与民航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应当通过民航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
第三十四条 制定涉及民航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应当依据职责和权限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 符合规定的程序要求 。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落实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核、主动公开等要求 。
第三十五条 制定与民航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应当结合实际 , 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
第三十六条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持续完善民航行业监管事项库 , 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 , 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 , 实现监管全覆盖 , 落实监管责任 。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持续完善民航行业监管事项库 , 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 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补充检查内容 , 并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
第三十七条 民航局通过民航行业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向民航相对人公布民航行业监管事项库 , 并通过民航局“互联网+监管”服务门户向社会公开民航行业监管事项库有关内容 。
第三十八条 民航局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 完善《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优化民航行业监管执法信息系统信用管理模块 , 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 促进全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不断提升 。
第三十九条 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局应当落实《民用航空“双随机”检查实施规范(试行)》 , 应用优化民航行业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双随机”检查模块 , 积极推广“双随机”检查 。
民航局有关司局应当优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确保对经济监管类事项适用“双随机”检查 , 对非载客非载人的通航监管事项适用“双随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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